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 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089,646元(壹佰零捌万玖仟陆佰肆拾陆圆)及违约金50,000元(伍万圆); 二、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0元,由原告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担6,807元,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丽江)有限公司和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