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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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毓青科技有限公司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本公司出具的票号为23025130397172019111151271729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义务即承兑金额20万元给原告深圳市毓青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毓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被告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大厅递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