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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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行偿还欠款本金8269.55元,并支付利息1135.93元和费用1428.48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款项,本院不退回,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支付款项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