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利津支行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鲁0522民初61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利津县村民,现住。 委托代理人王宜凤,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扬州市文昌中路540号 负责人:马晨阳,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3443470-5 委托代理人张英俊,山东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程玉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共计21491元,并于2016年5月20日前汇至原告指定账户(账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利津支行。账号:62×××10)。 二、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不再因该事故产生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程玉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海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