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黔西南州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晴隆县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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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晴隆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2479.9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晴隆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被告罗定虎4712.57元、赔付***3808.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晴隆县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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