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9000元及其利息(2019年7月30日之前的利息为4227.62元,2019年7月3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2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5%的150%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告***、***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5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