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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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铜仁中天南苑置业有限公司 德汇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2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2018年9月11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本金21,976,655.97元及利息2,687,657.10元的债权。 三、确认原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对被告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因造成原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5,202,200元的债权。 四、确认原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21,976,655.97元范围内享有对案涉建筑项目工程变卖、拍卖所得款项的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137元,由原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137元,被告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00元;鉴定费340,000元,由原告重庆精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被告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