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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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印江梵净山翠峰茶业有限公司 铜仁丰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在贵茶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及本院(2017)黔06民终1458号民事判决; 三、变更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贵州省在贵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铜仁丰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息4,027,153.72元及利息(以本金2,9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7年5月5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四、变更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2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贵州印江梵净山翠峰茶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在其清偿范围内有权向贵州省在贵茶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铜仁丰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643元,合计57,964元,由贵州省在贵茶业有限公司、***、***、***、***负担19,321元,由贵州印江梵净山翠峰茶业有限公司负担38,64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