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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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鑫连鑫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鑫连鑫运输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56049.77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鑫连鑫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帐号62×××68)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694元,财产保全费651元,合计1345元,由原告负担145元,由被告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