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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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苏州刚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70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3339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15日,2021年5月16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7000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15093元。 三、被告苏州刚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有权就被告苏州刚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U×××××的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帐号62×××63。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4元,减半收取2592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412元,由被告***、苏州刚睿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