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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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道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通阳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通阳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道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16976.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①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为8453.79元;②以8453.7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自2019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2)。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39元,由被告苏州通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法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0)。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4279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62×××64)。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