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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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楚雄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楚雄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9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820000元,2019年11月20日之起按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0元,由原告***负担590元(已交),由被告楚雄明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