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宝应县人民医院
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1270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2600元,合计赔偿17387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2415.5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01元,减半收取2401元,由原告***负担250元,被告***负担21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01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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