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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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304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500元,被告***承担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