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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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9925.89元、保险费3578.08元、违约金971.18元,以上共计14475.15元,2021年3月18日起以13503.97元为基数,继续按年利率7.50%计算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被告***负担101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负担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