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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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合计548614.65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就抵押物龙圩镇××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0元,减半收取计47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