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源市公共汽车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源市公共汽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共计104818.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9.00元,由被告辽源市公共汽车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