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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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贺州市悦空间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广西贺州市悦空间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悦饰界装饰公司施工合同》于2021年1月18日解除; 二、被告广西贺州市悦空间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装修款43760元; 三、被告广西贺州市悦空间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违约金5500元;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10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33元,二被告共同负担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