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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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 普洱锦鑫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与***、***、***、***、董芳、普洱锦鑫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书》有效;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以物抵债协议书》约定,办理抵债资产勐腊县辉煌广场的房屋(1、勐房权证勐字第××号、腊国用2012第000275号;2、勐房权证勐字第××号、腊国用2012第000276号;3、勐房权证勐字第××号、腊国用2012第000277号;4、勐房权证勐字第××号、腊国用2012第000278号)的过户手续,被告普洱锦鑫商贸有限公司、***、***、***、***、董芳协助配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办理。抵债资产房屋过户过程中已明确的税费超过499.5万元的部分费用由***、***、***、***、董芳、普洱锦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149168元,由被告锦鑫公司、***、***、***、***、董芳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