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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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乾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乾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9,945.92元; 二、被告南京乾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伟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99,945.9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付的违约金;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南京乾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乾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计1,149元,由被告南京乾逸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6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