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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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345.7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4424.76元;自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部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收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元及财产保全费1077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