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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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129.04元,并支付期内利息392.9元(截至2021年5月24日)、逾期罚息3265.41元(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129.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8%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86.48元(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9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88%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为121.5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