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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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秋尔物资有限公司 上海欣航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欣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秋尔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JSXY201910-19、编号JSXY201912-41、编号JSXY201912-39、编号XhXXXXXXXX的四份《购销合同》于2021年2月1日解除; 二、被告无锡秋尔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欣航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00,000元; 三、被告无锡秋尔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欣航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786,560元; 四、被告无锡秋尔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欣航贸易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以本金1,019,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被告无锡秋尔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欣航贸易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0元; 六、被告***对被告无锡秋尔物资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4,399.2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上海欣航贸易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无锡秋尔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公告费300元(原告上海欣航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无锡秋尔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欣航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