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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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时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79,372.8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163.07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2,400.00元; 四、被告宁波奉化时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至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奉化时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两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2.00元,减半收取计1,006.0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