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 鹤岗市银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鹤岗市银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本息106,360.78元及违约金21,272.16元,共计127,632.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4.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3,5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