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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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 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 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国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住***。 负责人:马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有华,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崔家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军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省投)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青海分公司)、原审被告青海平安高精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高精铝业)、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水电)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旭东 审判员刘江静 审判员李成花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师永佳 书记员江如冰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