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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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3082000元、借期利息118037.48元及违约金308200元,合计3508237.48元; 二、被告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308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60元,由原告***负担1460元,由被告南通康鑫药业有限公司负担4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460元。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