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签订《汉城壹号商铺认购协议》及《协议书》;

二、被告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601106.34元;

三、被告西安明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分段计算为:1、以613323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9日算至2019年4月1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2、以601106.34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3、以601106.3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日,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8096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被告承担9048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2954.68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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