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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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华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陕西华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68744.44元、罚息11780元、复利809.81元,合计1081334.2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32元,减半计收7266元由被告陕西华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二被告应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