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55995元、施救费损失12000元,合计167995元。 二、评估费52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每个案件单独划款,并注明案号,不得与其他案件混同划款,该案虚拟账号:62×××67,此为履行人的行为义务,否则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0元,原告负担385元,被告负担37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缴纳上诉费用(上诉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本院不再另行通知缴纳,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