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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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清溪泽宇鞋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第30288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东莞市清溪泽宇鞋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2000元; 三、驳回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清溪泽宇鞋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