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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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租金70,027.4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凯京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逾期利息(截止2021年1月28日为11,401.52元;之后以70,027.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计91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