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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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野鸡坨镇爪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迁安市野鸡坨镇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经济损失47988.15元(319921元×15%);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1元,减半收取计103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