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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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禹州市地方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禹州市竹林大酒店有限公司 河南诚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禹州市鸿磊建材有限公司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禹州市地方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借款69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按月利率9.6‰计算,已支付的利息47955.52元应予扣除,罚息以借款本金699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4‰计算); 二、被告***、***、禹州市鸿磊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竹林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诚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75761元,由被告禹州市地方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禹州市鸿磊建材有限公司、***、***、禹州市竹林大酒店有限公司、***、河南诚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