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埔县人民医院
大埔县三河镇梓里学校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埔县三河镇梓里学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359824.85元给***”。

三、变更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大埔县人民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665618.85元给***”。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01元,由***负担的15001元免予收取,由大埔县三河镇梓里学校负担1500元(大埔县三河镇梓里学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径行向大埔县人民法院缴交),由大埔县人民医院负担3100元(大埔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径行向大埔县人民法院缴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1元,由***负担的15001元免予收取,由大埔县三河镇梓里学校负担1500元(大埔县三河镇梓里学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径行向本院缴交),由大埔县人民医院负担3100元(大埔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径行向本院缴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31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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