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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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人民医院 大埔县三河镇梓里学校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大埔县三河镇梓里学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359824.85元给***”。 三、变更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2民初3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大埔县人民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665618.85元给***”。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01元,由***负担的15001元免予收取,由大埔县三河镇梓里学校负担1500元(大埔县三河镇梓里学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径行向大埔县人民法院缴交),由大埔县人民医院负担3100元(大埔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径行向大埔县人民法院缴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01元,由***负担的15001元免予收取,由大埔县三河镇梓里学校负担1500元(大埔县三河镇梓里学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径行向本院缴交),由大埔县人民医院负担3100元(大埔县人民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径行向本院缴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