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补正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扬州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扬州苏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812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81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对扬州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38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4270元,合计9408元,由扬州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6元,由扬州远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7-06-06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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