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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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114300元及逾期利息给原告***;其中逾期利息第一笔借款以5800元为借款本金从2017年6月7日起,第二笔借款以8500元为借款本金从2019年4月10日起,第三笔借款以50000元为借款本金从2018年3月15日起,第四笔借款以50000元为借款本金从2018年2月19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款日止。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