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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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苏碧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库尔勒市博斯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2801民初333号 原告:库尔勒市恰尔巴格乡博斯坦村委会,地址:库尔勒市恰尔巴格乡博斯坦村。法定代表人:阿不都热依木·吾甫尔。 委托代理人:凌旭平,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库尔勒市博斯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库尔勒市团结辖区14号小区。法定代表人:瓦喀斯·尼亚孜。 被告:乌鲁木齐市苏碧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141号。法定代表人:伊力亚斯·买买提。 原告库尔勒市恰尔巴格乡博斯坦村委会与被告库尔勒市博斯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乌鲁木齐市苏碧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库尔勒市恰尔巴格乡博斯坦村委会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库尔勒市恰尔巴格乡博斯坦村委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建新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莉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