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豫1624执恢31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王鹏飞与被执行人郭欠飞婚姻纠纷一案,(2019)豫1624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志刚、车志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志刚、车志昶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豫1624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4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