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冀0531民初108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地址: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

负责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00948345L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龙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6日17时30分许,***驾驶金彭牌电动三轮车沿杨漳逯村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杨漳逯村东十字路口处时,与沿乡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驾驶冀E×××××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广宗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广公交认字第1305311201910002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肇事车辆冀E×××××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分公司十四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车损共计52412元。

二、被告***十四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车损、二次手术费共计51500元。

三、本案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2378元,收取1189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杭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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