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高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平乡县人民医院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损等损失197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10473.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承担25元,由被告***负担28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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