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山尚丰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德金恒镀业有限公司 广德竹悦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广德竹悦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尚丰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的《中水回用及废水预处理系统承建及托管运行项目合约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尚丰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广德竹悦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押金20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广德竹悦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尚丰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合同履行已运至原告(反诉被告)处的相关设备(污泥脱水机一台、中水回用设备一台);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尚丰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610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尚丰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德竹悦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尚丰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