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山尚丰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广德金恒镀业有限公司
广德竹悦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广德竹悦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尚丰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签订的《中水回用及废水预处理系统承建及托管运行项目合约书》;

二、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尚丰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广德竹悦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押金20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广德竹悦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尚丰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为合同履行已运至原告(反诉被告)处的相关设备(污泥脱水机一台、中水回用设备一台);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尚丰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610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尚丰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德竹悦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反诉原告)昆山尚丰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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