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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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支付租金30000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支付物业费、水费、燃气费21457.05元; 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承担65元,由***承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