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江西福道兴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福道兴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货款1,740,256.28元; 二、被告江西福道兴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13,506.32元及利息(以1,740,256.2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驴妈妈兴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36元,减半收取11,0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068元,由原告负担417元,由被告江西福道兴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元15,651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