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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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昆山韦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山韦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4826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19826元,由原告昆山韦德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昆山永成鼎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926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926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18926元交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921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