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甩手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伟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云南伟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甩手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签订的《智能智取柜定制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河南甩手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伟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设备营业款127987.85元,并返还货款560000元。

三、原告云南伟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河南甩手乐科技有限公司智能自取柜100台。

四、驳回原告云南伟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77元,减半收取计5438.5元,由被告河南甩手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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