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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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好一新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好一新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其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92551.41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