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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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予申请人执行人唐其丰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二、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1)川1703执恢67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