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
贵州建工云富集采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565.17元;

二、被告刘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截至2021年1月5日的利息34101.03元、违约金7586.86元;2021年1月5日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元(已减半),由被告刘春梅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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