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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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然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本德尔(扬州)电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签订的三份《设备采购合同》于2018年11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本德尔(扬州)电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然博电子有限公司预付款261,278元; 三、被告本德尔(扬州)电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然博电子有限公司违约金及经济损失7万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然博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本德尔(扬州)电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13,363.21元,由原告上海然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8,734.08元,由被告本德尔(扬州)电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29.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然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3,268元,由被告本德尔(扬州)电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32元;反诉受理费7,242.67元,由被告本德尔(扬州)电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